第一条为规范本科教学管理,保证期末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时需附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医生诊断书。
第三条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以申请缓考。
第四条学生因家庭重大变故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缓考的同学应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国海洋大学缓考申请表》,并按表上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缓考申请至少提前2天提交。
第六条通识课缓考由教务处负责审批和安排考试时间,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专业课缓考由所属院(系)负责审批和安排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不晚于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考试教室、监考人员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七条缓考申请表由审批单位(或部门)负责存档,缓考申请表存根由任课教师、缓考学生分别保留。
第八条缓考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安排。缓考课程为通识课程,试卷由课程开出院(系)保存;专业课程试卷由课程设置院系保存。缓考试卷应加盖缓考章与正常考试试卷一并存档。
第九条阅卷教师应在缓考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缓考成绩报教务处学业与学籍管理科。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