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所有通过国家特殊政策录取到中国海洋大学的运动员能更好的为学校在竞技体育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一、运动员含意:本文所指运动员是指通过降分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考试录取的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
二、运动员:
1、所有运动员有通过自己的竞技运动水平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义务。
2、所有学校有相应队伍的运动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训练,并保证出勤,保证训练质量。
3、所有参加训练的运动员必须服从相关领导和教练员的管理。
4、根据比赛任务和学校各项目代表队的训练状况,每学期开学时或比赛前一个月(临时组队训练的队伍)各运动队确定在队训练名单,进入名单的学生运动员必须随队参加训练、比赛。
5、高水平运动员如无特殊情况,至少要在队训练3年,如果队伍需要,可以再延长,直至其毕业。
6、运动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停训手续:
(1)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教练员审查后提出个人意见报训练教研室
(3)训练教研室研究后添写意见报体育系分管主任
(4)系主任审批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5)反馈至训练教研室备案
(6)通知教练员
(7)教练员在全队大会上宣布。
7、对于正常淘汰的运动员,各教练员应在每学年的开始上报,并附淘汰理由;所有正常淘汰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学校“阳光体育”的相关活动。
三、教练员:
1、教练员有认真带队训练,争取更大荣誉的责任。
2、教练员有对本队所有队员管理的责任;对于训练不积极,不服从管理的运动员,教练员有权对其进行停训处罚,但必须上报书面材料,且通过以下程序完成:
(1)教练员提出书面建议。
(2)训练教研室主任审批。
(3)分管系主任审批。
(4)系主任审批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
(5)反馈至教练员。
(6)教练员在全队大会上宣布。
四、奖惩:
1、对于训练积极,成绩优秀,服从管理的运动员,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外,体育系还会积极与学生所在院系通报相关情况,并在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2、对于不按正常程序办理停训的运动员,体育系有权建议学校利用延长学制的办法补修运动训练实践学分。
3、如果教练员违反以上规定,体育系可则成该教练员做出相关解释,直至撤消其教练员资格。
4、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体育系主任办公会。
体育系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