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12
文章作者:
发布人:
王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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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教字[2007]9号

    根据国家有关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招生办法,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须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学习成绩。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训练,代表学校参加竞技比赛,取得竞赛成绩。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其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竞赛成绩对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籍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A、B、C三类学生 在修业年限内应分别获得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60%、75%和80%,且修读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四个层面必修课取得的学分分别达到该专业各层面必修课要求学分的60%、75%和80%,并通过大学外语二级水平考试,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籍类别由教务处会同体育系予以认定。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部、院(系、中心)负责确认,报教务处核准。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专业学习与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部、院(系、中心)负责;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训练与比赛由体育系负责安排。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参加集训或比赛不能正常上课或不能参加考试,须由体育系负责统一办理请假或办理缓考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