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体育系遴选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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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一支思想素质过硬、学术造诣较深、治学态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的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以确保高质量地培养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根据我校研内字[2005]30号《关于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3、应为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以上,年龄58周岁以下者。1953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53年1月1日前出生的教师需具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方可申请增列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4、近五年内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同一研究方向的五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做出几项有实用价值,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5、目前正承担有较高层次的科研课题,为课题主要负责人,有足够的科研经费。

6、能承担一门以上的本学科专业硕士生课程的教学工作。

7、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条件审核,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每年4月底前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备案。

3、在硕士生导师上岗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正常职责、经查明不称职者,由院学位评分委员会裁决,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取消的决定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招收硕士生

1、已获得硕士指导教师资格,退休前不能完整地指导一届学生的教师。

2、连续三年没有培养硕士生的指导教师。

四、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体育系学位分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