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体育系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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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一支思想素质过硬、学术造诣较深、治学态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的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以确保高质量地培养体育教育训练学硕士研究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我校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的职责

1、能够承担和胜任研究生层次的专业课、专业公共课的教学。

2、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讲授和确定专业选修课程。对研究生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科研能力等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培养质量把关。

3、负责对研究生进行专业课程和所讲授课程的考核。

4、指导研究生选题、开题和实验工作;知道撰写、修改学位论文和发表论文;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

5、指导研究生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和社会经费。

6、积极参加有关研究生教育的会议、活动,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和有关规定;有权对研究生培养教育、学位授予、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7、建立研究生培养工作档案,督促研究生做好科研原始记录等材料和归档工作。

8、协助体育系搞好学科建设,积极创造并努力改善培养条件,提高培养质量,促进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建设。

二、指导教师的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总结经验,随时提出建议,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2、为研究生学习、科研、学术交流等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研究生的困难;认真执行培养计划。

3、关心和爱护研究生,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做好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强调导师的楷模作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主动地与研究生管理部门练习,互相沟通情况,促进培养质量的提高。

5、积极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认真编写教学大纲。

6、积极支持校内外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

三、指导教师资格免除

(一)指导教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系学位分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免除导师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败坏,不能为人师表者;

2、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弄虚作假者;

3、长期脱离指导工作岗位两年以上,需由他人指导培养研究生者;

4、已批准离、退休且未办理返聘手续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收研究生:

1、指导教师近年内没有新的科研课题,无科研经费,使研究生培养工作受到影响者;

2、不能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和学位课程者;

3、不能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者;

4、由于责任心不强、对研究生培养缺乏热情、对研究生不能认真负责指导,致使多名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体 育 系

                                          二00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