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学字[2004]2号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充分展现我校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现根据《中国海洋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艺术类,体育类比赛优胜者奖”,对在艺术类,体育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优胜者进行奖励。
一、 奖项、奖励金额及奖励对象
1、 特等奖:奖金3000元
奖励对象:艺术类比赛全国一等奖获得者;体育类比赛全国大运会冠军、打破大运会纪录者。
2、 一等奖:奖金2400元
奖励对象:艺术类比赛全国二等奖获得者,山东省一等奖获得者;体育类比赛全国大运会第2、3名。
3、 二等奖:奖金1600元
奖励对象:艺术类比赛全国三等奖获得者,山东省二等奖获得者;体育类比赛全国大运会第4—6名、山东省大运会冠军,打破省大运会纪录者。
4、 三等奖:奖金1000元
奖励对象:艺术类全国优秀奖获得者,山东省三等奖获得者;体育类比赛全国大运会第7、8名,山东省大运会第2、3名,青岛市大运会冠军、打破青岛市大运会纪录者。
5、 四等奖:奖金500元
奖励对象:艺术类比赛青岛市一等奖获得者;球类比赛青岛市冠军。
6、 其他:在上述奖项外,还有必要给予奖励的,应由基础教学中心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实际等级发放,非主力队员降1个等级发放。
二、 评奖办法、报批程序
1、 每年评发1次(与其他奖学金同步进行)
2、 每年10月,参赛组织者将前一学年获奖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3、 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