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校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提高本科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学校决定实施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为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提供专门化的训练和指导。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的英文表述为“Student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英文缩写为“SRTP”。 第二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以学校资助学生开展自拟课题的科学研究活动或技术开发活动的方式予以实施。获得资助的课题,即作为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持完成。 第三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可以在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使用,可以作为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前期工作内容,但不能用以替代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 第四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学校从本科教学业务费中划拨专项经费; 2、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相关的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的部分经费;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4、院系从业务费及发展基金中资助的经费及学生自筹的经费。 第五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由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主任,由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家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六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的实施原则是“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七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资助学术思想先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课题,优先资助来源于社会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具体包括: 1、专业性研究及创新性课题; 2、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 3、社会调研课题; 4、实践教学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5、其它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课题。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一、二、三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九条 资助申请者应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第十条 申请者可以是学生个人,也可以是学生集体,学生集体人数不宜超过6人,鼓励来自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组队申报项目。同一申请者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人不能申报新项目。每个项目限聘指导教师一人,负责对项目工作的全程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资助的研究项目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始后的第二、三周为项目申报时间,第四周为各院系初评时间,第五、六周为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复评及公布评审结果和下达立项通知时间。 第十三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者向所在院系提交项目申请书; 2、院系可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分配的名额,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项目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 3、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院系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并公布立项项目。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每项资助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并分配经费指标,专款专用。经费使用采取借款报账的方式,经费借、支、核销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经费借款、核销须经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时间为6-12个月,项目工作应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需向院系提交研究论文、成果实物和项目结题报告书。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即自动停止,项目承担人及指导教师须分别向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为学生评定成绩。院系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鉴定,提出鉴定等级建议,鉴定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级,并为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项目的学生核定成绩,汇总后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鉴定专家中应至少包括2位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1位应为外单位专家。院系组织项目鉴定,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经院系鉴定的项目进行审核,给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学校为其承担人颁发证书,成绩计入成绩单,并给予3个学分,为指导教师记20课时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需要滚动研究的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需在鉴定合格的基础上另行申报,相同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各自单位的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 2006年3月17日
附: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若干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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