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对外交流学生学分和成绩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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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大教字[2007]11号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为全面记载、客观反映我校本科交流学生(以下称交流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的学业状况,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流生在外校学习期间要参照我校教学计划修读相关课程,参加考试,取得成绩,并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将交流学习所在学校出具的有效成绩单报送我校教务处。其中用外文出具的学习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的我校相关院系负责翻译成中文。 第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所在学校修读的课程及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由我校据实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三条 交流生在外校学习的课程,由我校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我校相应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可替代性认定。经认定可替代的课程,承认其学习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 交流生的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负责录入我校本科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录入的成绩,确定学生最终成绩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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